时间:2004-07-0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院资源环境领域野外台站的研究水平,促进野外研究平台的发展与开放,中国科学院资源环境科学与技术局特设立野外台站研究基金。本基金面向基于我院野外台站开展的资源环境科学领域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由中国科学院资源环境科学与技术局负责实施与管理。为规范基金的申请与管理,制定《中国科学院资源环境领域野外台站研究基金项目申请与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根据资源环境科学与技术研究的特点,野外台站研究基金鼓励基于野外台站的长期定位观测、实验、试验及其数据积累和示范;鼓励源头创新研究和对不同学术思想的交叉包容。
第三条 野外台站研究基金以研究项目的方式资助科学研究,旨在培养造就一批基于野外观测、实验、试验及其数据积累和示范、进行科学前沿创新研究的学术带头人,稳定一支能够长期在野外从事科学研究的队伍,为促进资源、环境、生态与人类协调发展做出基础性、创新性的工作。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四条 中国科学院资源环境领域野外台站研究基金,重点资助以定位观测、监测、探测以及以长期实验、试验数据积累以及试验示范为基础的科学研究。资助的学科为:地理学、土壤学、水文学、遥感、环境科学、气象学、大气物理学、大气环境与大气化学、地球化学、地球物理学、空间物理学、大地测量学、海洋科学、生态学、农业科学等。
第五条 重点支持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大气本底”、“特殊环境”和“地磁台链”等4大研究网络设定的研究方向。研究工作在4大网络台站进行。
第三章 项目遴选原则
第六条 项目整体研究方案有明确的科学问题,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构思合理、可行。
第七条 申请人具备较高的研究能力和潜力,具备必要的研究基础与条件。
第八条 鼓励获取、分享国际科学界的成果和经验,利用发达国家的研究手段、设备、信息开展研究;鼓励自行研制有原创性和替代进口的观测、监测、探测和实验、试验设备。
第九条 特别关注学科交叉类项目和有国际合作背景的项目,尤其是参与国际大型研究计划的项目。
第四章 申请人资格
第十条 具有中级(含中级和博士后)以上职称的中国科学院在职职工。遵守科学道德,有严谨的科学作风和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
第五章 申请和评审
第十一条 每年8月20日开始受理申请,8月31日截止。申请书一式10份;当年9月底以前公布评审结果,并签定合同。
第十二条 本研究基金项目一般资助强度为30万元左右,支持年限一般为2-3年。
第十三条 所有申请项目经中国科学院资源环境科学与技术局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通知申请人,签定任务合同书之后正式执行。中国科学院资源环境科学与技术局在受理和评审过程中,始终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执行回避和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项目管理和验收
第十四条 批准的项目统一依照《中国科学院资源环境领域野外台站研究基金项目申请与管理办法》中有关条款执行,遵守负责人所在单位的有关业务管理和经费管理规定,接受项目依托野外台站的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须按项目合同认真执行。每年10月间(申请年除外)需向从事研究工作的野外台站提交本年度工作报告(含阶段性成果)和下年度实施计划。
第十六条 项目结束时,项目负责人须向中国科学院资源环境科学与技术局提交“中国科学院资源环境领域野外台站研究基金项目结题报告”,并在从事研究工作的野外台站进行资料归档,包括提交所有观测、分析、研究产生的各种原始和挖掘数据。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中国科学院资源环境领域野外台站研究基金项目申请与管理办法》自批准之日起生效,由中国科学院资源环境科学与技术局负责解释。